时间: 2013-10-11 | 次数: |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关于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通知》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在职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以参评。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能重复获得省政府及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综合评定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按学校研究生处下达给学院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等组成。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较少,不分配给各学院,有学校统一负责评审,学院只负责推荐工作。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下达到学院,评审程序如下:
1.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依据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比例给各年级分配推荐名额,各年级再根据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比例给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配推荐名额;
2.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细则,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工作。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结果报至学校研究生处。
4.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批准的名单为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